服务热线:17099152131 欢迎访问四川司马智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反传销方法

王庆芳通过“借条”要回了传销申购款

发布时间:2023-10-23 12:34:49


王庆芳被吴振红(吴振虹)叫去做传销失败以后,王庆芳多次去吴振红单位要求还钱,吴振红(吴振虹)于2012年10月10日还款20000元,并签下了70000元的还款协议,同意于2012年12月底前还款20000元,2013年5月底前还款3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付清20000元,共计70000元。因为没有按时还款,王庆芳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吴振红(吴振虹)声称该条是自己被拉到车上签的字,签字时没有看具体内容,实际上也没有向王庆芳借钱,自己有稳定的收入,不需要借钱。法院认为,王庆芳主张的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吴振红在还款计划上签字,既是对于该还款计划的认可,因此应当依照约定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内无需支付利息,但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吴振红(吴振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芳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吴振红(吴振虹)不服从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振红(吴振虹)认可收取了王庆芳90000元,已返还王庆芳20000元,剩余70000元。吴振红(吴振虹)在还款协议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吴振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振红(吴振虹)主张与王庆芳之间系传销关系,但王庆芳不予认可,吴振红(吴振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作出(2015)廊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小编手记:因为违法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因为传销产生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关键在于王庆芳让吴振红(吴振虹)写的是“借条”,只字不提“传销”,吴振红(吴振虹)又无法提供他们是上下关系的证据,故而可以要回钱。传销的证据一般被上线销毁,让“上线”写借条,不失为传销受害者挽回损失的一个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