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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方法

周玉梅通过起诉上线“不当得利”要回传销申购款

发布时间:2023-10-23 12:32:02


户上共存入62000元(第一次存入3000元,随后又存入59000元)。同年9月24日,周玉梅又通过银行向陈国富的农业银行卡帐户上存入7万元,还当面支付了现金7000元。共计139000元,后来传销失败,周玉梅遂持上述三张银行卡存款凭条于2012年3月22日向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国富、陆梅英立即归还其借款139000元。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玉梅提交的三份银行卡存款凭条,只能说明周玉梅曾向陈国富、陆梅英两人的银行卡中存入款项的事实,而陈国富、陆梅英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故该三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关系。周玉梅另主张7000元借款是现金交付,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支持。陈国富、陆梅英辩称,周玉梅与其两人系从事传销发生经济往来,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坛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驳回周玉梅要求陈国富、陆梅英立即归还借款139000元的诉讼请求。

 周玉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玉梅曾先后向陈国富、陆梅英夫妇两人的银行卡中存入132000元是事实,对此双方均予认可。但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及发生原因等,双方陈述并不一致。周玉梅认为该款系其出借款,但是,周玉梅将大额钱款分多次存入其亲戚的银行卡中,却未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条,此与一般的借贷方式明显不同,故其在不具备借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三份银行卡存款凭条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对陈国富、陆梅英抗辩所称的”支付传销申购款、根据周玉梅指示将卡上的钱转入了当地的大本营帐户”等事实均无证据支持,因此陈国富、陆梅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鉴于陈国富、陆梅英夫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占有该款系基于其它正当和合理的事由,故其收取并占有周玉梅汇入的该132000元显然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周玉梅另主张7000元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信。尽管周玉梅主张的借款事实难以推定成立,但其要求财产返还具备合理依据,故根据双方讼争事项的性质,本案案由可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2012年11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陈国富、陆梅英共同归还周玉梅13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周玉梅的其余诉讼请求。

陈国富、陆梅英夫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60号民 事 裁 定 书:二审直接认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并作出判决,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并无不当。驳回陈国富、陆梅英的再审申请。

小编手记:本案关键在于举证,从事非法活动的投入和收入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周玉梅打了钱不提传销,只说借款却又拿不出借据,没有借据,借款就不能成立。陈国富、陆梅英说周玉梅做传销也拿不出证据,如果陈国富、陆梅英能拿出证据证明周玉梅确实是他们下线,这个钱确实是交给了传销组织,那么这个钱就可以不用还,可是传销的证据都被传销组织销毁了,周玉梅拿出了打钱的依据,陈国富、陆梅英收了钱就只能是不当得利,同样周玉梅拿不出给现钱的证据,现付的7000元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本案的结果告诉我们,无论我们做的是什么事情,无论是否合法都应该保留好证据,那是我们在情况不利时,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