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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正规直销公司的传销组织

康婷瑞倪维儿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10-23 13:16:53


经常有人咨询,康婷瑞倪维儿合法吗?其实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正规直销公司,2013年3月14日获得直销牌照,但是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康婷瑞倪维儿产品的传销新骗局。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双某伙同自称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直销员的“张海峰”(真名张庆某,在逃),以推销“康婷瑞倪维儿”美容产品为名,在泾县、宁国市、芜湖县等地诱骗参加者以购买“康婷瑞倪维儿”美容产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分VIP会员(申购金额3220元)、中级会员(申购金额16100元)、高级会员(申购金额32200元)。宣称高级会员发展两个下线高级会员(左右线),即可得到9000元口碑宣传费用,下线再发展了左右线成为高级会员,则可得到16000元的口碑宣传费用,中级会员和VIP会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成员间建立了名为“泾县火狼团队精英群”的微信群。吴双某平时负责通知胡甲、胡乙召集泾县的会员开会培训,帮助胡甲、胡乙在泾县发展下线会员,每个星期六给张庆某报泾县下线会员的网络架构图,后期并直接负责收取下线会员的申购资金,前期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张庆某的妹妹张海某账户,后期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交吴双某。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双某通过卡号为622××24的银行卡总共收取下线会员的会员申购资金2259660元,吴双某从中获取返利28万余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甲、胡乙将收取的下线会员会员申购资金370880元(其中胡甲经手281380元,胡乙经手89500元)转汇给张海某、吴双某等人。胡甲从中获利98366.08元,胡乙从中获得返利61465.7元。

吴双某于2014年8月28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甲、胡乙于2014年9月3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胡甲、胡乙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5万元。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泾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胡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吴双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胡甲、胡乙违法所得人民币159831.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吴双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吴双某在二审期间能够主动全额履行原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其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吴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原判决量刑基础上对其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人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胡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万元;四、被告人吴双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胡甲、胡乙非法所得人民币159831.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吴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庭审中三人自愿认罪。

小编手记:天津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正规直销公司,以直销产品为导向,但是本案中假冒“康婷”的传销组织,只是以所谓“康婷瑞倪维儿”产品为噱头,其产品申购金额与真正康婷瑞倪维儿价格表完全对不上,只是少量购买产品或者根本就没有产品,发展所谓的人际网络营销,是典型的传销活动,遇到类似的项目要格外小心。下面还有一个“2017康婷瑞倪维儿暗访”欢迎大家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