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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传销

香港的传销是合法的吗?为什么会有人认为香港传销合法?香港bv公司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10-31 16:11:48


香港SG传销合法吗?这是做香港传销(亮碧思、明昇、弗兰思、诗贝朗、盛朗)的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很多人传销在香港合法,为什么会有人认为香港传销合法,因为香港对“传销”的叫法和内地不一样,在香港地区一般叫“层压式推销”或“层压式计划”,其实香港地区禁止传销活动比内地要早很多,早在1980年9月1日港英政府就颁布了《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2012年1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 2011年第181号法律公告又颁布了《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原文如下:

 

1.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2012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在本条例中 ——

招募得益 (recruitment payment) —— 见第3(1)(b)条;

参与 (participate)指以任何身分参加层压式计划,但以该计划的推广者身分参加除外;

参与者 (participant)指参与层压式计划的人;

参与费 (participation payment) —— 见第3(1)(a)条;

推广 (promote)指设立、宣传、管理或协助管理层压式计划;

推广者 (promoter)指推广层压式计划的人;

货品 (goods)包括所有非土地实产及据法权产;

新参与者 (new participant)包括申请参与层压式计划的人,或获邀请参与层压式计划的人。

3.何谓层压式计划

(1)层压式计划指具有所有以下特征的计划 ——

(a)为参与该计划,任何或所有新参与者须提供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说明的利益(参与费) ——

(i)该利益(不论是经济或非经济利益)是向该计划的任何参与者或推广者提供的,或是为该计划的任何参与者或推广者的利益而提供的;

(ii)该利益(不论是经济或非经济利益)是部分向该计划的任何参与者或推广者提供而部分向另一人提供的;或是部分为该计划的任何参与者或推广者的利益而提供而部分为另一人的利益而提供的;

(b)该新参与者支付该参与费,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受以下因素所诱使的:有人向该新参与者显示,该新参与者有机会有权获得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说明的利益(招募得益) ——

(i)该利益(不论是经济或非经济利益)是向该新参与者提供的,或是为该新参与者的利益而提供的;

(ii)该利益(不论是经济或非经济利益)是部分向该新参与者提供而部分向另一人提供的;或是部分为该新参与者的利益而提供而部分为另一人的利益而提供的;

(c)(b)段提述的招募得益,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介绍其他新参与者加入该计划。

(2)不论

(a)何人向新参与者显示有机会有权获得招募得益;

(b)何人向新参与者支付招募得益;及

(c)由何人介绍其他新参与者加入计划,

有关计划仍可属层压式计划。

(3)计划即使有以下任何或所有特征,仍可属层压式计划 ——

(a)该计划涉及货品或服务(或上述两者)的行销;

(b)参与费可在新参与者开始参与该计划后支付,或须于新参与者开始参与该计划后支付;

(c)支付参与费,并非合资格参与该计划的唯一要求;

(d)支付参与费,并非合资格收取该计划之下的招募得益的唯一要求;

(e)向新参与者显示有机会有权获得招募得益一事,并不给予该新参与者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f)该计划的安排并没有以书面记录(不论全部或部分)。

4.法庭就涉及货品或服务行销的计划须考虑的事宜

(1)法庭在为施行本条例而断定涉及货品或服务(或上述两者)行销的计划是否层压式计划时,须考虑以下事宜,以断定在该计划之下支付参与费,是否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由有人向新参与者显示有机会有权获得招募得益所诱使的 ——

(a)在考虑可在别处获取的相若货品或服务(指与新参与者有权在该计划之下获供应的货品或服务相若的货品或服务)的价格后,参与费与新参与者有权获供应的货品或服务的价值之间,是否有合理关系;

(b)在推广该计划时,对以下两者的相对强调程度 ——

(i)新参与者获得供应货品或服务的权利;及

(ii)新参与者获得招募得益的权利。

(2)在断定支付参与费是否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由有人向新参与者显示有机会有权获得招募得益所诱使时,法庭可考虑的事宜并不受第(1)款所局限。

5.与层压式计划有关的罪行

(1)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计划,即属犯罪。

(2)任何人

(a)参与层压式计划;

(b)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可从参与该计划获取的利益,是完全或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介绍新参与者加入该计划;及

(c)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参与该计划,

即属犯罪。

(3)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7年。

6.董事、合伙人等的法律责任

(1)如法人团体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任何人以不属法团的团体的成员身分犯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该罪行经证明是在第(2)款指明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第(2)款指明的人的疏忽的,则该第(2)款指明的人亦属犯该罪行,并可据此予以起诉和处罚。

(2)第(1)款提述的人是在有关罪行发生时 ——

(a)(如属法人团体)身为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秘书、主要高级人员或经理的人;

(b)(如属不属法团的团体的成员)身为该不属法团的团体的合伙人、干事、成员或经理的人;或

(c)(不论是(a)或(b)段所述的情况)本意是以该段提述的任何一种身分行事的人。

7.判给补偿的权力

(1)如任何人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罪行,除可判处可按法律另行判处的任何刑罚外,法庭亦可命令该人向因该罪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支付一笔法庭认为合理的款项作为补偿。

(2)根据第(1)款命令向某人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作为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8.权利及申索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局限、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假若本条例并未制定任何人便会拥有的权利或申索。

通过原文可以看出在香港,只要拉一人参与层压式计划(传销)就是犯罪。打击力度比内地还要大,那么香港bv公司合法吗?BV公司在其招贴栏里,都贴有一张“关于国内发展传销网络会触犯国内相关法例”的“致各独立经销商”的告示,上面写道:“最近根据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的指引,‘内地居民来港加入传销计划后回国内发展传销网络,会触犯国内相关法例。’本公司在此特别要求各独立经销商勿以身试法……”

而加入者与公司签订的“独立经销商经营条款及协议”中,都会有如下内容:

“本人明白所有××公司独立经销商皆为独立营业个体。××公司与各独立经销商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或间接之雇佣、代理、信托或者从属关系;”“本人明白各独立经销商需要对自身行为负上全责。所有上线独立经销商跟下线独立经销商之任何事宜,皆与××公司无关;”“本人明白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愿意借出场地予各独立经销商进行有关商业活动。惟独立经销商在本公司场地内所作出之任何言论或声明,乃其个人之言论或声明,并不代表××公司之立场,及与××公司无关……”

事实上香港传销都是亮碧思传销团队发展出来,明昇、弗兰思、诗贝朗、盛朗操作手法完全一样,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和内地法律互相不适用,香港传销都是内地人自己骗人去香港。这些公司虽然获得了产品利益,但是用尽手段把责任全撇开了,包括那些大头在公司里说这个公司如何好,会被当做是经销商个人的说法,因为公司从来没有派任何自己的员工这样讲过。而香港特区政府一般不会管内地人的事情(毕竟2019年的动乱就是因为“香港人在内地犯罪送回内地审判”引起的),所以被香港传销骗的,只能由受害人本地执法机关处理,适用内地有关法律。

   温馨提示:香港传销套路深,如果你遇见这样的套路,请擦亮眼睛,如果你有亲友误入香港传销(亮碧思、明昇、弗兰思、诗贝朗、盛朗)需要帮助,请添加下图中QQ群联系我们(点击图片自动添加),我们会为您安排广东地区资深解救香港传销受害人的老师给您提供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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